在許多人的印象中,知縣和縣令都是縣長,甚至有不少人認為,這二者就是同一個官職。
事實上,「知縣」和「縣令」,雖然僅有一字之差,但待遇卻千差萬別。
「縣令」最早出現在戰國時期,趙國、韓國、魏國和秦國,都將管理縣的官吏,稱為「縣令」。
秦國最先提出「縣令」這個稱呼,商鞅變法后又將村落組合設立成縣,并且由縣令出面治理整片區域,此時的縣令直接隸屬于中央。
到戰國末期以后,各國的領地逐漸擴大,設立的縣也越來越多,中央對縣的管控越來越難。在這種情況下,「郡」應運而生,郡守出面管理縣令,以此來加強中央集權。
古代大多數領地,都是諸侯國通過戰爭手段得來的,因此他們對這片土地,通常并不會有很深的感情。
相反為了填補自己戰爭中的損失,他們都會在新得的土地范圍內,征收大量賦稅,這引起當地居民的強烈不滿,地方與中央之間的矛盾,也會一觸即發。
數次動亂后,各諸侯國的領導人開始著手解決這個問題。為了更好的統治一個縣,他們通常都會找一個在當地有話語權的本地人,擔任當地的縣令。
這個人,通常人脈很廣且很有號召力,在他的領導下當地的大多數老百姓,都會臣服于新的統治者,這也方便統治者,可以更好的管理地方。
正因如此,當時的縣令,通常不會有很大的權力,他們的主要工作就是維持領地的治安,按時征收錢糧。
如果給縣令過大的權力,很容易就會出現地方官,擁兵自重的現象,這對維持統治十分不利。
尤其是在戰國時期,諸侯國的領土面積本來就小,如果一個稍大的縣令,帶頭謀反,這個國家或許都會因此覆滅。
歷史上出現過許多受百姓愛戴的縣令,在他們離任時百姓,甚至會自發跟著馬車送行。比如山西太平縣縣令楊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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