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生活,又為了不讓這個家散了,在一些農村地區就存在這樣的現象,妻子在家照顧孩子,守著家里面的一畝三分地,丈夫則在外務工,一般是要到過年才會回家與妻子、兒女團聚,過完年,又出去打工了。
但由于家里面只有一個大人,還是個女子,就可能會被部分人看輕,河南南陽某村便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因為孫某的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她則留在老家照顧孩子,養了一群雞,日子過得還可以,這對夫妻也很知足。
不過卻有小偷盯上了孫某家的雞,大半夜的過來偷雞,孫某發現了便喊:「抓賊啊!」但奈何孫某家較為偏僻,其他村民聽不到孫某的喊叫聲,而孫某的心里面也很害怕,家里除了她就只有三歲的女兒,她自然是不會打開門去驅趕小偷。
小偷似乎也清楚這戶人家只有女主人在家,根本沒有被孫某的叫聲嚇走,抓起幾只雞就跑了。孫某只能干瞪眼,愛莫能助,但孫某也擔心還會有小偷過來偷雞,不能就這麼看著,所以她在家備了些鞭炮,到時候用來嚇唬小偷。
果不其然,又有小偷半夜翻墻過來偷雞,雖然孫某看不清小偷的樣子,也不知道是不是同一個小偷,不過毫無疑問的是,這也是個偷雞賊,于是孫某就點燃了一個鞭炮,往小偷旁邊扔。孫某知道這種鞭炮沒有多大攻擊力,不會讓人受傷,但聲音是響亮,肯定能把小偷嚇住,讓他不敢再偷雞。
但哪成想,鞭炮聲響完后,小偷躺在地上不動了,一開始,孫某還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以為這個偷雞賊膽子很大,于是孫某喊道:「你再不走,我就報警了。但過了好一會,那小偷還是躺著,孫某就打了電話給鄰居,希望鄰居能到她家看看。
等鄰居來后,孫某便打開了房門,出去看是怎麼回事,沒想到偷雞賊被嚇死了。
該案中,小偷翻墻過來偷雞,屬于入戶盜竊未遂,雖然一般盜竊未遂,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給予相應的處罰,但入戶盜竊比一般盜竊的情節要嚴重些,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入戶盜竊既遂的,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應當負刑事責任;入戶盜竊未遂,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也應該以盜竊罪論處。
孫某用鞭炮驅走偷雞賊致其身亡,又是否屬于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指的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一般情況下,使用鞭炮驅趕他人并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孫某在主觀上也沒有非法剝奪偷雞賊的故意,且孫某是在偷雞賊實施入戶偷盜的進行中使用了鞭炮,其防衛行為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然可認定為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那麼孫某的行為又是否對偷雞賊構成侵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警方經過調查后確認孫某不用負刑事責任,但小偷的家屬認為人命關天,人是死在孫某家,是被孫某用鞭炮嚇死的,因此要求孫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0萬元。
綜合案件的全部情況,小偷的行為屬于入戶盜竊未遂,仍是犯罪行為,而孫某為維護自己的財產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并不能被視為有過錯,如果沒有小偷入戶盜竊的行為,就不存在有用鞭炮的行為,兩者之間有著很大的聯系。
并且就算小偷偷的不是孫某家的雞,如果是翻鄰居家的院子,入戶盜竊,然后孫某為驅趕小偷而使用鞭炮,其行為仍不存在過錯,是屬于見義勇為,目的是維護他人的財產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該案中,孫某并沒有對小偷實施毆打、言語辱罵等行為,一般情況下,鞭炮并不能致人死亡,而孫某也不可能事先知道孫某的身體狀況,因此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孫某的行為沒有對偷雞賊構成侵權,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判決,孫女士無責無罪,小偷家屬的訴訟請求被全部駁回。
現如今是法治社會,法律是公正的,不可能因為誰死了就偏向誰,也不能讓無辜之人寒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