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讀:對宋朝包拯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他于公元999年曾在天長縣擔任過縣令的職務。在此期間,他還破了幾樁大案。
不過另一位斷案高手海瑞,他在公元1562年的時候擔任過興國縣的知縣,他在任期內也同樣辦理了幾個案件。
那麼這里就有一個問題,包拯擔任過的縣令和海瑞擔任的知縣有何不同?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官職,還是職能相同,只不過叫法不同?
在中國最早的類書名作《北堂書鈔》中記載,縣令早在戰國初期就已經出現。在當時,縣令相當于縣一級的行政長官,和如今的縣長類似,但權限要比如今的縣長要大。
比如如今公安局才能處理的刑事案件,以及財務部門管理的田賦稅務等,都握在縣令一個人的手里。
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縣令貪贓枉法,那麼一方百姓的生活可以用「水深火熱」來形容。所以史書記載縣令在地方上是一種「足使人破家滅門」的存在。
不過這里或許有人會大聲地反駁,郡縣制度明明是秦始皇推行的,戰國初期怎麼可能有縣令這個職務呢?這不是騙人嗎?
對于這一點要簡要地說明一下,縣制其實是起源于春秋時期的楚國,是當時的楚武王熊通發明并推行的一種制度,只不過當時制度不夠完善,因此到了戰國初期才增設縣令這個職務。
後來秦朝在此基礎上又發明了郡制,而到了秦始皇統一之后,因為郡縣制度可以很好地加強中央集權,被秦始皇推廣全國。
所以說,秦始皇是推廣者,并非發明者。就好像發明電燈泡的是亨利·戈培爾,而改良并推廣的才是愛迪生是一個道理。
至于和縣令有著一字之差的知縣,是從唐朝時開始出現。在當時如果某地縣令出現空缺且無人頂替的時候,朝廷就會派遣中央官員去代理縣令的職務。
換句話說,知縣只是臨時的,真正可以坐班的還是縣令。那麼從這一點來看,似乎知縣要比縣令小很多,那事實是否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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